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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雨沧桑济民场

来源:未知 时间:2014-01-09 08:46:58
 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济民场,位于滦南县南部沿海的古盐场,元至元二十四年(1287年)设置,是当时永平路所属的北方四大盐场(济民场、惠民场、石碑场、归化场)之一,为滦州所辖。其范围是:南至渤海,北到倴城,东抵刘家河口接石碑场,西至曾家湾(今属唐山市曹妃甸区)与越支场相连,海岸线长达65公里。
  滦南县沿海一带,自古就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盐产区,历史悠久,《汉书·地理志》就有“辽西有盐官”的记载。北魏永熙元年(532年),沿海开始大规模置灶煮盐。五代时期,在沧州设置盐运司,因沧州又称长芦镇,故北方沿海所产海盐均以“长芦”名。济民场当时是长芦盐场的一部分。辽代,置榷盐院于香河,“一时产盐之地如渤海、镇城、海洋……等处,五京计司各以其地领之”(《辽史·食货志》)。金代,境内的制盐业进一步发展,大定二十五年(1185年),设沧州、宝坻等七处盐司,平州副使于马城县置局贮钱解盐,马城县成为当时北方盐业调拨转运的中心。元至元二十四年置济民场。至元二十七年(1290年),滦州设四处盐局,济民场乃其一。至元二十八年(1291年),设三义沽、芦台、越支三盐使司,当时所辖的22个盐场,济民场是其中之一。
  明代,长芦盐场发展到24个。因盐场人员缺乏,于隆庆三年(1569年)“奏准盐场二十四并为二十,南司九场,北司十一场”( 清《盐法志·场产门》),济民场为北司派场。万历二十七年(1599年)济民场有灶户63家,灶丁433人,其生产规模和产量逊于越支、石碑等场,故定为下等派场。
  清初,又将20场并为10场,济民场在焉。顺治五年(1648年),济民场盐坨修筑公垣(即土围墙),由场官派员专司启闭。凡灶户所产之盐,俱水运堆储垣中,商人凭票证进坨缴引领盐,盐行滦州各地。康熙五十二年(1713年),清政府清查长芦盐务,定海盐场灶额限,诏以其统计数为准,续生人口永不加赋。时济民场灶丁原额38户,645丁,总人口9867人;灶地266顷84亩,草荡地19顷84亩,额锅170口。场设大使一员,官秩正八品。大使署归青州分司治下,管理场内灶丁,负责征解将天津府盐捕通判移驻盐课等一应事宜。雍正十年(1732年),根据巡盐御史鄂礼奏疏,将天津府的盐捕通判移驻越支场,专管济民、芦台、越支、石碑、归化五场盐务。乾隆四十三年(1778年),在越支场设蓟永分场,分司官署驻宋家营(今属唐山市丰南区)。济民场时有额定灶户38家,灶丁645人,灶地311顷36亩,草荡地19顷84亩,煎锅171口。宣统三年(1911年),济民场改煎为晒,所属盐灶俱废,于蚕沙口开筑盐滩七副半,相距二十余里,每滩占地二里余。计有盐滩33100亩,产盐4360引。1912年(民国元年),蓟永分司撤销,济民场为长芦盐运使司直辖盐场,并裁济民场大使,改设场务所。次年,国民政府废滩限产,济民场因交通阻滞、规模较小等原因,遂归并济民渔盐局所辖,由石碑场节制。济民场旧有三坨三堡:东为青坨,中为孙家灶坨,西为十九圈坨;堡亦分东、中、西。有灶房8间,煎滩8处,草荡地4处,即大泊口、刘家河、孩儿井、兔儿头。设分店15处,跨店12处。
  元代,济民场设司令一员,司丞一员。明代,设济民场大使署一员,官秩正八品,隶长芦蓟永分司属下。大使署初设崔各庄,后移至柏各庄。清道光二十一年(1841)以前的历任济民场大使署姓名无考。道光二十一年济民场大使署朱毅章,同治六年(1867)蒋嘉泉,光绪二年(1876)管之金,光绪十一年(1885)方恭钺,光绪二十一年(1895)鲍鼎烜。1912年大使署撤销,设立场务所。1913年并入济民渔盐局管辖。
  济民场制盐的方法有煎和晒两种。清宣统三年以前都是用锅煎制。煎盐需要大量柴草,因此每年秋天灶丁都要采积大量柴草,主要是芦苇。海边生长芦苇的草荡均为官地,草荡生长的芦苇专供煎盐,禁止私人垦樵。煎盐首先要制卤,卤为产盐之母。制卤有两种方法:一种是先筑盐坨,乘潮取水,日晒成卤,由引潮而成的为“晒卤”;一种是由刮土淋灰而成,十一月间,凿冰窖藏之,春暖以后,用其水淋卤,这种卤叫“淋卤”。卤成后要试卤,将莲子投入卤中,沉而下者为淡,浮而横侧者为半淡,用锅煎之则耗薪;浮而立于卤面者,乃为好卤,以锅煎之,可顷刻成盐。卤入锅用火煎将水分蒸发,达到沸而凝聚,叫做起楼;再加温卤,叫做搀汤;再加入皂角,顷刻即结晶成盐。煎盐每十二时为一伏火,每伏火煎六锅,每锅得盐百斤左右。至于积灰,则以年久者为良。卤水浸润,其成盐尤多。久旱则潮气下降,土燥而盐不生花;久雨则客水浸淫,亭场沾湿,晒之反至销蚀。故以灰取卤,必雨晴时,若而盐乃丰也。因煎盐法成盐周期长,人力、物力消耗大,故被以后先进的晒盐法所取代。
  晒盐,灶丁在近海滩涂预挖土沟,待涨潮时海水灌入。并于沟旁竖筑晒池九层或七层。潮水退后,两人绳系柳斗,将海水汲入最高一层晒池中,注满晒之,含盐度增高,然后放入第二池中,再将最高一层晒池注满海水。以此类推,从最高层逐层放至末层,含盐度一层比一层高。投石莲试之,待晴好天气,用木耙将结晶盐耙起,堆在晒池旁。堆积多了,用泥土将盐堆覆盖封存,等待运销。由晒而成的盐,呈颗粒状,名“颗盐”;由煎而成的盐,为粉末状,名“末盐”。
  盐的运销,历来为统治阶级所垄断。早在春秋时期,齐国宰相管仲就首创了盐为官属的先河,因而“获成金无算”,“遂成霸业”。汉武帝时,大司农桑弘羊提出国家“尽管天下盐铁”的主张,并设盐铁官管理运销,形成了“民制、官收、商销”的管理格局。“销盐有定地,配盐亦有定场。”
  “配盐”是盐运销的必然环节。盐商入场配盐前,先将盐席箔成仓运往盐坨暂存。盐坨分内坨和外坨,商家的盐包到齐后,先置于外坨,这些未经过掣的盐叫“生盐”,不能运销。商家必须到运司请示报批,叫“告掣”。济民场的盐由蓟永分司派人到盐坨“过掣”,即由批验所查点盐引数目,“以察溢斤夹私之弊”。当时蓟永分司下设两个批验所:一为芦台批验所,驻汉沽;一为张灵批验所,驻张庄子。检查过后的盐运入内坨,称“熟盐”,熟盐方可运销。各州县每年销盐数量均由官家下达指标,以引做计量单位。每引盐重量历代则不尽相同。明代,每大引重400斤,折二小引,每包200斤,外加包索5斤,后增至80斤,计一引285斤。清雍正元年(1723年),规定每引为300斤,自此“永为定制”。
  因盐课是历代统治者的重要财政收入,因此备受重视。长芦是全国仅次于两淮的大产盐区,尤其是每年数十万两白银的盐课,直接与国计民生攸关,故制订了一系列有关盐税和缉私的法令。
  盐课分“场课”和“引课”。场课中有分灶课、滩课、锅课等。长芦运司还新增“边布”。边布始于明代,灶户按丁纳盐,商人纳票于边,给银报支,是谓边盐。其有场运盐无商支令八百斤折交布三丈二尺,后改征银三钱,是谓边布。
  灶课银的奏报和缴纳,每年由灶丁所在州县负责征收,解交运库。因灶地常有变迁,故灶课每年不等。清朝中叶,每年从济民场征灶课银425两4钱,遇闰年加银4两3钱4分,另征灶丁白盐5962斤8两;灶课还包括草荡、灶地和新增边布。每年征济民场草荡课银41两6钱6分、灶地课银246两9钱6分8厘、新增边布银229两4钱1分3厘3毫。
  锅课,按盐场的锅数定额征收。每年征锅课11两5钱5分。
  杂课,是为解决入不抵出对盐课的层层加码。清代,主要杂课有京山银、白银折价及各种牙贴等。
  征收盐课刑法极严。元初,盐税极重,盐民连最基本的生活也得不到保障,因官府“鞭笞逼急,田野为之骚然”。明代,官府征收盐税更加苛刻,“盐课催征,急于星火”,弄得“市野惊惶,妇子涕泣”。清朝政府为改革明王朝遗留的对灶户“加派迭增”“户口锐减”“商逃课缺”等弊病,采取了一定措施加以安抚,但仍未能革除时弊,而且盐课有增无减。清朝规定:“灶户内有倚恃贡、监生抗税不完,欠八分以上者,俱革黜为民,责四十板,枷号二月;欠五分至七分以下者,俱革黜为民,责四十板,枷号一月”(清《盐法志·场产门·灶丁》)。可见,清代盐法也相当严格。
  为保证盐课的征收,历代封建王朝制定了严厉的缉私法,明令禁止私煎和私卖,并设置专门机构严加管理。如金代,大定二十八年(1188年),“创巡捕使,山东、沧、宝坻各二员……宝坻置于易州及永济县(丰润县旧称),秩从六品,直隶省部,各给银牌,取盐使司弓手充巡捕人……惟盗贩私煎则捕之,在三百里内者属转运司,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,盗课盐者亦如之”(《金史·食货四》)。元代盐法规定:“凡伪造盐引者皆斩,籍其家产,付告人充赏。犯私盐者徒二年,杖七十,止籍其财产之半;有首告者,于所籍之内以其半赏之。行盐各有郡邑,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,以其盐之半没官,其半赏告者”(《元史·食货二》)。明永乐年间规定:“卖私盐者处绞刑,知情不报者,杖一百,充军”(嘉庆年间《长芦盐法志》)。清代规定:“凡贩私盐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若有军器者,加一等(流两千里盐徒)。诬指平人者,加三等。拒捕者,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。引领牙人及窝藏、寄顿者,杖九十,徒二年半。挑担驮载者,杖八十,徒二年。非应捕人告获者,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。有能自首者,免罪。”(清《盐法志·缉私门》)。
  为强化缉私手段,还专门派驻军队弹压。清光绪三十年(1904年)招募新兵500名,成立盐巡营,分配给丰财、芦台、越支、海丰、严镇五场,并设长芦缉私总、分各局。宣统三年(1911年),将盐巡营改为缉私营,招募新兵1000名,骑兵300名。1928年,将缉私营改为缉私队,两年后又改称税警队。1937年又改称盐警队。盐警队分驻各卡要隘,缉捕私贩。尽管如此,并未给劳动人民及灶民带来好处,相反,使许多官吏以缉私之名,乘机敲诈勒索,中饱私囊。
  历代统治阶级虽然非常重视盐课,但却从不关心盐民的生活状况。明、清两代规定,灶丁从15岁至60岁应役。盐民劳动之繁重,收入之低微,生活之艰辛,在庶民中尤甚。
  古代,盐民多为被朝廷流放的罪犯,后加入“灶籍”,世代因袭。宋代,社会地位低下的有“三籍”,即军籍、匠籍和灶籍。其中灶籍就是盐民,是三籍中地位最低的人群。
  济民场的灶民生产生活环境极为恶劣。沿海滩涂斥卤不毛,灶民到海边来煎盐,搭起临时窝棚,夏不避风雨,冬不避严寒。吃穿所需,要去数十里外购。制卤熬盐,异常艰苦,从春到夏,灶火不息,人不得歇。即使是冬季,还要割苇拾草,以备来年煮盐之需。
  明代长芦盐运使郭五常的《悯盐丁》诗,就道出了盐民的生活惨状:
  煎盐苦,煎盐苦,濒海风霜恒弗雨。
  赤卤茫茫草尽枯,灶底无柴空积卤。
  借贷无计生计疏,十家村落逃亡五。
  晒盐苦,晒盐苦,水涨潮翻滩没股。
  雪花点散不成珠,池面平铺尽泥土。
  商执支牒吏敲门,私负公输竟何补。
  儿女呜咽夜不饮,翁妪憔悴衣褴褛。
  古来水旱伤三农,谁知盐农同此楚。
  我欲挽回淳古风,深渐调变无私补。
  且以仁煦摩,且以义鼓舞;
  勿使心如墨,勿使政如虎;
  中和一致雨赐时,煎晒应无当时苦。
  明代刑部侍郎彭韶在《上盐场图诗略》中这样写道:
  “臣近履盐场,始识其概。粮食无足,安息无所,未免预借他人。所得课余,急还债主,艰苦难以言尽。小屋数椽,不蔽风雨,粗粟粝饭,不能饱餐,此居食之苦也。晒淋之时,举家登场,刮泥汲海,汗流如雨,隆冬砭骨,亦必为之,此淋卤之苦也。煎煮之时,烧灼薰蒸,蓬头垢面,不似人形,酷暑阴晴,日有课程,前者不足,后者复来,此征盐之苦也。客商到场,无盐砥价,百端逼辱,举家忧惶,此配盐之苦也。疾病死伤,尤不能堪,逃亡则身口飘零,复业则家计荡尽,去住两难,安生无计。”
  两位封建官吏将盐民的生活状况反映的如此淋漓尽致,读后令人倍感心酸。
  现在滦南县境内的边庄子(即边家灶)就是当时济民场的煎盐之地。
  济民场在繁荣地方经济,方便民众生活,促进同外地的贸易往来等方面都发挥过重要作用,其辉煌业绩应载入史册,传之后世。